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第五标段(二松线等养护工程、安防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第五标段(二松线等养护工程、安防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单位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类型中标结果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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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第五标段(二松线等养护工程、安防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2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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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第五标段(二松线等养护工程、安防工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
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第五标段(二松线等养护工程、安防工程)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凌源坤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标人复核发现,部分线路投标报价超过相应线路的最高投标限价,启动复议程序,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第五标段(二松线等养护工程、安防工程)复议评标工作于2026年6月10日在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束,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依据评标办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3.1.3项细化内容的规定,虽然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是经评标委员全部成员讨论决定,余下2家投标人的报价仍具备竞争性,并推荐本标段中标候选人,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预期中标价、评审总分、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工期情况,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主要人员证书信息,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公示如下: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预期中标价、评审总分、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工期情况:
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第五标段(二松线等养护工程、安防工程)
推荐意见
1
2
中标候选人
名称
凌源中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凌源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预期中标价(元)
11466270.42
11587343.66
第一信封评审总分
94.42
96.28
质量要求
工程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工程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工期 (日历天)
153
153
第二信封评审总分
99.9019702
98.0863142
凌源中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信息公示汇总表
序号
拟任职务
姓名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个人业绩信息
编号
项目合同名称
完工年月
1
项目经理
何春子
建造师
安全B证
辽221171883247
辽交安B21G01615
1
凌源市农村公路工程第一标段(庙香线等新改建工程、老烧线等维修改造工程、庙香线危桥改造工程)
2025.11.15
2
2
项目总工
梁宸
职称证
183224068
1
2
序号
项目合同名称
委托人
建设地点
交工年月
1
凌源市农村公路工程第一标段(庙香线等新改建工程、老烧线等维修改造工程、庙香线危桥改造工程)
凌源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凌源市境内
2025.11.15
2
企业业绩信息公示汇总表
凌源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信息公示汇总表
序号
拟任职务
姓名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个人业绩信息
编号
项目合同名称
完工年月
1
项目经理
陈庆华
建造师证书
安全B证
辽221171885238
辽交安B23G00561
1
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第二标段
2023.11
2
2
项目总工
李国伟
职称证
00248833
1
2
企业业绩信息公示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合同名称
委托人
建设地点
交工年月
1
凌源市农村公路新改建
工程、维修改造工程、
危桥改造工程第二标段
凌源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凌源市境内
2023.11
2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投标人凌源坤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线路投标报价超过相应线路的最高投标限价,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3)条款“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要求,未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6年6月12日-2026年6月15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超过时效的异议、或异议书的内容及签字盖章不完整的异议,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异议人为非投标人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其他利害关系人;(3)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4)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5)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及主张;(6)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7)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