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的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民〔2026〕1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民〔2026〕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发展局)、卫健委: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5〕24号)要求,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制定了《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
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政办〔2025〕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服务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医疗等服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供应商,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具有合法资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县(市)区及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服务供应商)。
第四条 服务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应依法在属地卫健部门登记,营利性家政、餐饮服务机构应依法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有从事养老服务经验者优先。
4.应具有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团队及各项管理制度。
5.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是指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开展助餐、家政等生活照料类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仅提供取餐服务的除外),符合市场监管、商务、人社等部门的行业管理标准。
7.开展健康医疗类服务的,应该符合卫生健康或医疗管理等规定。
8.开展家政服务的,应当符合商务部门的行业管理标准。
第五条 生活照料类服务供应商,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框架协议方式组织招选,招标、签约、续约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家庭签约医生等健康医疗类服务供应商,经卫健部门审定,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管理。
已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食堂(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商,经属地民政部门审批,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机构内以及为所在街道(或社区)的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类上门服务。
第七条 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已登记的医养结合机构经民政、卫健部门审批,可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入住机构服务。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用于折抵服务费用,根据机构提供的服务记录或陪护协议据实结算。老人入住机构的按每日不超过70元抵扣,当月未扣完可带入次月,在每季度清零前扣完为止。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区的服务对象,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需提供跨区服务时,服务对象居住地与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和服务供应商,应做好服务衔接等事项,相关服务费用仍由户籍地民政、卫健、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在确定服务供应商后,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管理。
正式纳入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的服务供应商要接受市、县(市)区和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平台生成服务数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结算依据。
生活照料类和健康医疗类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助餐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等提供服务,应根据《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规定执行。
服务供应商如有违规行为,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平台运营(运维)方为服务供应商提供平台管理、使用操作、服务流程等业务培训,动态监控服务对象变化情况,配合民政、卫健等部门对服务工单进行质量监督和满意度调查。
第十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平台设定流程,形成受理、派单、服务、评价、回访等闭环服务记录,实现服务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 服务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一)生成订单。老年人通过线下、电话预约或手机端选择服务供应商和服务项目,服务供应商应预先告知服务清单,接单后进行服务人员匹配,提交平台核准后生成服务订单。
(二)实施服务。服务人员按订单约定服务时间上门,核准老年人的信息及订单内容后,按相关服务规范和流程提供服务;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分别通过拍照、录音或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全程记录,并上传服务平台。
(三)评价回访。服务供应商安排专人处理订单评价,民政会同卫健等部门不定期对已接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抽查回访。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本行业主管的服务供应商异常订单或投诉订单,调查结果纳入服务供应商年度考核评分内容。
(一)同一服务对象反映3次(含3次)以上或3名以上服务对象集中反映的同一事项;
(二)超过承诺服务时限未进行服务的事项;
(三)服务对象对服务结果不满意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一)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服务对象患有暴力倾向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要求提供超出服务清单范围的;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在服务过程中发现老年人有突发疾病等情况的,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并反馈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对本行业主管的服务供应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指标包括:
(一)服务时间,包括服务时间准确率、总体服务时长等;
(二)签约率、工时使用率、服务满意率等;
(三)服务工单及其佐证材料的完整性;
(四)被督办次数、有效结案率等;
(五)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性;
(六)与居家养老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服务供应商的考核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自评。服务供应商对照考核评估通知和考核评估细则进行自评。
(二)组织初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供应商进行初步评估,通过现场观察、文件审阅、访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考核评估工作。
(三)结果审定。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将初评结果向各服务供应商反馈,各服务供应商若对考核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评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评估机构和服务供应商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经判定后决定是否受理复评申请,受理后及时组织复评,复评以一次为限,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分别通知评估机构和服务供应商。
(四)考核公示。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将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评估结果统一汇总形成考核评估报告,归档存入服务供应商的年度验收材料。
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的机构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应当进行回避,评估机构与服务供应商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考核评估和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会同卫健等部门做好服务供应商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经查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供应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警示、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
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
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
3.一年内3次及以上被老年人或监护人投诉并经查实存在事实行为的;
4.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
5.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
6.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
7.服务中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服务对象伤亡的;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9.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10.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
被暂停资金结算服务或暂停合同的服务供应商,民政、卫健等部门应立即报平台管理员封停服务账号,及时约谈警示、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经查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供应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卫健等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及时终止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服务供应商保留老年人有关二维码等隐私信息的;
3.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4.服务供应商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5.服务供应商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6.服务供应商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7.服务供应商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8.签订协议后30日内仍无法开展服务的,或转包转让服务的;
9.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10.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的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或被终止合同的服务供应商,民政、卫健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平台管理员封停服务账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进入服务供应商名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二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商登记表
2.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商考核表
3.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样本)
附件1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商登记表
| 服务供应商基本情况 | ||||||
| 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人代表 | 姓名和联系电话 | |||
| 企业规模 | 主要指从业人员数量场地面积 | 服务区域 | 比如蜀山区,可具体到某个乡镇 | 委托管理人 | 姓名和联系电话,与法人代表一致可不填 | |
| 服务机构代码 | 开户行信息账户和卡号 | |||||
| 企业性质 | □市场监管登记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其他 | |||||
| 入围方式 | □招标入选 □老年食堂(助餐点) □乡镇(街道)、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助浴点 □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 | |||||
| 服务范围 | □生活照料类 □健康医疗类 | |||||
| 退出原因 | 如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 供应商申报情况 | 我单位(企业)承诺提供的材料属实,在服务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或卫健部门意见 | 经初审,情况属实。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市级民政或卫健部门意见 | 同意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 (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 |||||
| 备注 | 通过公开招标的服务供应商只需要登记,不用审核。其他服务供应商应提供相关登记、经营场所和服务人员等信息。 | |||||
附件2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商考核表
| 服务供应商基本情况 | ||||||
| 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人代表 | 姓名和联系电话 | |||
| 企业规模 | 主要指从业人员数量场地面积 | 服务区域 | 比如蜀山区,可具体到某个乡镇 | 委托管理人 | 姓名和联系电话,如与法人代表一致可不填 | |
| 企业性质 | □市场监管登记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其他 | |||||
| 入围方式 | □招标入选 □老年食堂(助餐点)□乡镇(街道)、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 □助浴点 □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 | |||||
| 服务范围 | □生活照料类 □健康医疗类 | |||||
| 年度考核情况 | 涉及百分比考核项,高于90%为良好,低于80%为较差。出现两项以上较差的,总体评价为一般及以下。1.服务时间,包括服务时间准确率、总体服务时长等;□良好;□一般;□较差;2.签约率、工时使用率、服务满意率等;□良好;□一般;□较差;3.服务工单及其佐证材料的完整性;□良好;□一般;□较差;4.被督办次数、有效结案率等;□良好;□一般;□较差;5.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性;□良好;□一般;□较差;6.其他事项。涉及扣分项单独说明: | |||||
| 供应商自评情况 | 经自评,总体评价为:□良好;□一般;□较差; (章)经办人:年 月 日 | |||||
|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或卫健部门初评意见 | 经考核,总体评价为:□良好;□一般;□较差; (章)经办人:年 月 日 | |||||
| 市级民政或卫健审定意见 | 经抽查,总体评价为:□良好;□一般;□较差; (章)经办人:年 月 日 | |||||
| 备注 |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供应商考核全覆盖,市级进行抽查,分级实施。 | |||||
附件3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样本)
甲方(行业主管部门)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供应商)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为老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甲方登记审核,同意将乙方纳入服务供应商目录,现签订以下协议:
一、服务区域
县(区、开发区) 乡镇(街道)
二、服务内容(勾选)
□生活照料类 □健康医疗类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老人提供服务。
2.监督乙方服务订单实施情况。
3.完成乙方的服务订单结算审核。
4.其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服务目录为老人提供服务。
2.服务订单接受甲方的监督审核。
3.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4.其他……
五、违约责任
根据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管理细则(试行),乙方如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要求,甲方可按照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处罚。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业主管部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